我公司法人代表兼任公司董事,为外籍人士,长期在国外总公司工作,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由我公司定期支付一定薪酬给该外籍董事。请问该外籍董事在我国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如果是的话,应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 号)第五条对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你公司外籍董事定期从你公司取得薪酬,根据上述规定,负有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担任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无住所个人计算个人所得税适用公式的批复》(国税函[2007]946号)规定:无税收协定(安排)适用的企业高管人员(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的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者按税收协定(安排)规定应认定为对方税收居民,但按税收协定(安排)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的有关规定应适用税收协定(安排)董事费条款的企业高管人员,在税收协定(安排)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天,均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第二条和第五条规定确定纳税义务,无论其在中国境内或境外的工作期间长短,可不适用国税发[2004]97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式,而按下列公式计算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工资总额 你公司外籍董事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应按照上述公式计算个人所得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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